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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柴柴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产生日期:2024-08-0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农(兽药)罚〔2024〕 009号

案件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柴柴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上海市虹口区柴柴宠物店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10109MA1KMLCB0W

主要违法事实

5月13日,我委执法人员赴上述地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虹口区车站北路182号-1店铺名为“柴柴萌宠”,营业执照注册名为“上海市虹口区柴柴宠物店”,经营者为高振宇。当事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兽药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有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认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关于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所得10495.72元; 2、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计31487.16元。 罚没款合计41982.88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