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力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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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农(渔)罚〔2025〕4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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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汤力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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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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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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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3日13时01分,崇明海警局堡镇工作站执法人员在东经121°47′北纬31°20′对浙嘉渔辅00001船进行登临检查。船上10人,其中盛杰是二级船长,黄裕民二级轮机长,吴森檀一级管轮,沈玉其普通船员,其他6人(郑捷、闫卫强、李哲鸿、郭乃根、邱述武、林士明)无渔业船员证书。5月16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收到该案的移送案件通知书(崇海警(堡)受案字〔2025〕14号)。该船职务船员实际仅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轮机长1名,一级管轮1名,缺助理船副1名。发现船长盛杰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另案处理)。渔业船舶经营人汤力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擅自搭载上海市地矿工程勘察(集团)6名员工,船长盛杰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私载人员(另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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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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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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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