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芭芭拉宠物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农(兽药)罚〔2024〕002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芭芭拉宠物有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芭芭拉宠物有限公司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1741635361J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提供的举报信息赴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查了市民提供的“住院记录”上记载的8个产品。经查,其中有5个产品为人用药品,1个产品为医用器械产品,2个产品为合法兽药产品。当事人相关负责人承认在为市民的宠物犬诊疗过程中使用了上述5个人用药品。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关于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罚款15000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鉴于当事人使用人用药品的初衷为救治宠物,并非用于食用动物,且能主动配合调查,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主动上交的涉案人用药品作无害化处理。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