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病死畜禽运输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农(动卫)罚〔2023〕102号 |
案件名称 |
使用未经备案车辆从事病死畜禽运输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郭建官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8月11日期间,运输上海市希迪乳业有限公司的病死牛共计20车,所使用的车牌号为沪AAJ668的车辆未经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八)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金9000元,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