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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产生日期:2024-04-15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农(兽药)罚〔2024〕003号

案件名称

于明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于明海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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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2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举报信息赴现场进行调查。查实当事人曾经在拼多多平台上自己开设的店铺内销售涉案假兽药“万能鱼药”和“白药”,且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有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均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的认定,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者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9元,罚款138元,罚没款合计207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第七十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发证、批准、备案部门决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没收违法所得69元; 2、并处违法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138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04-15。